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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茂名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2011年)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林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本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一般按局机关各科室提出意见、人事科审查、办公室复核、局政府信息领导小组审批等程序进行,重要政府信息由主要领导审核,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需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六条 本局机关各科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
  第七条 本局不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由本局和其它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并在书面征得其他机关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我局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我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本局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自觉依法接受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及时改正。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