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地方税务局、梅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补缴2016年7—9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有关事项的通告
- 制定机关: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16.12.12
- 施行日期:2016.12.1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梅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补缴2016年7-9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2861号)要求,从2016年7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从2408元调整为2906元。所属期为2016年7月、8月、9月已按低于2906元(不含2906元)的基数计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应补缴差额,现就有关补缴事项明确如下:
须补缴差额的缴费单位(人)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申请补缴,在此期限内补缴差额不加收滞纳金。 原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的缴费单位(人),到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补缴。 原由各级社保部门开具《梅州市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到地税部门缴费的缴费人,按原途径到相应社保部门申请补缴。
特此通告
咨询电话:12366-2(市地税局) 12333(市社保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6年12月12日
梅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