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智能制造、本质安全”示范企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佛山市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和《佛山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智能制造、本质安全”示范企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佛山市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和《佛山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应急〔2019〕205号)
各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智能制造、本质安全”示范企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佛山市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和《佛山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佛山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0月18日
2019年10月18日
佛山市“智能制造、本质安全”示范企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科技重大技术难题攻关、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加快推动实施安全生产智能化、自动化技术改造,切实提升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智能制造、本质安全”示范企业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用于对全市运用先进技术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有效管理手段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等企业予以奖补的经费。
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择优奖补、安排科学、专款专用、加强监督和实行绩效评价的原则。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鼓励创新,提升防范事故能力,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城市安全生产产业发展,为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申报奖补资金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佛山市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企业,且“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设备改造项目必须在佛山市内实施;
(二)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证书或具有其他相类似的安全生产证书;
(三)企业日常安全生产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演练等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依法依规得到有效落实,申报之日止一年内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记录;
(四)企业本身、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应不属于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象,同时也不属于国、省和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资金奖补方式。
奖补资金根据企业申报情况,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按照竞争性分配原则,择优给予奖补。已获得奖补的企业的不同项目,两年后可再次申报。 申报奖补资金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实施优先奖补,符合的条件越多,优先级别越高:
(一)企业未曾获得过资金奖补的;
(二)企业取得安全生产二级以上标准化证书的;
(三)企业被列入国家、省联合激励的对象或佛山市安全生产“红名单”的;
(四)企业属于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确定的安全生产高风险行业的;
(五)企业“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改造岗位或工艺环节,属于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确定的高风险岗位的;
(六)企业取得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相关荣誉的;
(七)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为积极主动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的。
以上优先条件具体内容将根据当年工作实际,在每年的审核工作方案中列明。 资金奖补额度。
经评审通过的申报企业,其资金奖补额度按申报企业近三年投入的安全生产费用和“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设备改造费用总额的30%进行奖补,最高奖补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市应急管理局可综合全市企业申报情况,根据评审专家组提出的奖补建议,对奖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每年组织企业申报,符合要求的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和申报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 申报企业应填写《佛山市“智能制造、本质安全”示范企业奖补资金申报书》,并装订成册。
具体的申报材料清单,将在每年的申报通知中作为附件列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不予受理:
(一)申报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申报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奖补资金审核采用三级评审制。镇(街)应急管理部门受理企业申报,对企业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区应急管理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企业,根据申报材料开展现场核查初审;市应急管理部门对初审通过的申报企业进行复审,组织专家组开展现场核查,得出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非应急管理部门主管行业的企业申报奖补资金,受理的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征求对应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该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申报奖补资金的企业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完整性出具意见。
申报企业有多个分公司在不同行政区域的,申报资料递交至企业总部所在地镇(街)应急管理部门。需要现场核实的,其它行政区域应急管理部门应予以配合。 奖补资金在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安排,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根据专家评审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资金分配具体额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下达资金给相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再拨付至企业。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评审的工作经费,在单位编制的部门预算内申报安排。 市应急管理局应建立评审专家库,参加审核工作的专家应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参加审核工作的专家人数应在3名以上,并成立审核专家组。
审核专家组在市应急管理局的组织下,独立开展审核工作。 参加审核工作的专家是申报企业的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的,或其近亲属与审核对像有利害关系、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审结果公正的,应当实行回避。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健全项目审核责任流程,实行签名负责制,约束自由裁量权,保证工作责任的可追溯性,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审核监督机制,加强对市“智能制造、本质安全”示范企业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政策的宣传解读,实施组织开展对项目评审情况的督查,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项目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说明材料及佐证材料,接受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审核。根据申报项目实际需要相关单位协助时,相关单位应按要求做好配合。 申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追缴部分或全部资金,并根据情节轻重情况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套取市“智能制造、本质安全”示范企业奖补资金的,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且申报企业自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市“智能制造、本质安全”示范企业奖补资金项目。涉嫌伪造、变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及其他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处理结束前暂停所有财政资金申报资格。
(二)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每年只能申报一次奖补资金。凡以相同项目多次申报、重复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发现,自发文公告日起连续5年内限制该单位申报本办法项目的奖补资格。 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市“智能制造、本质安全”示范企业奖补资金项目的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申报企业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市“智能制造、本质安全”示范企业奖补资金评审资格。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虚假评审报告,造成市“智能制造、本质安全”示范企业奖补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利用工作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级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奖补资金审核工作,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高风险行业、高风险岗位,是指生产危险性系数较高、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对生产造成危害的行业和岗位。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佛山市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佛山市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提升企业本质安全,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结合佛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佛山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行业(以下简称冶金等行业)一般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小微型企业(含生产类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同时符合多个企业判定标准的,就高不就低。
一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小、微型企业按照《佛山市冶金等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见附件1)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小、微型企业视实际可申请开展三级及以上标准化创建。
对冶金等行业企业实行分类分级。(一)根据企业风险辨识状况,分为以下几类:金属冶炼、使用工业煤气、涉及涉氨制冷、涉及有限空间作业、涉及粉尘涉爆、涉及大量使用有机溶剂、存在人员密集工作场所等。
(二)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得分进行分级:
分级 | 小型企业 | 微型企业 | 一般企业 |
A级 | 大于等于95分 | 大于等于95分 | 大于等于85分 |
B级 | 小于95分 大于等于85分 | 小于95分 大于等于85分 | 小于85分 大于等于75分 |
C级 | 小于85分 大于等于75分 | 小于85分 大于等于60分 | 小于75分 大于等于60分 |
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冶金等行业企业三级及小微型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评审工作。
镇(街)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冶金等行业企业三级及小微型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 自评。
(一)企业应成立自评小组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自评小组应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一般企业自评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小型企业自评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微型企业自评小组成员不少于2人。自评小组应依据相关行业评定标准逐项进行考评,并编制完成《佛山市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以下简称《自评报告》,见附件2)。
(二)企业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自评小组仍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参与自评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必须在《自评报告》首页署名盖章。
(三)企业应每年进行1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评审。
(一)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达到国家、市有关行业达标标准要求,申请三级及小微型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将《自评报告》及《佛山市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见附件3)提交至所在地的镇(街)应急管理部门;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3.无《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明确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二)镇(街)应急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对《自评报告》进行材料审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提交至区应急管理部门;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区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资质和能力的评审机构实施评审;
1.实施一般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派出不少于5名评审人员的评审小组,并设置评审组长;评审过程中应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列出明细和提出整改建议或意见,并作出企业是否达标的结论性意见,同时按要求编写《佛山市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以下简称《评审报告》,见附件4);对存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明确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不予以达标。
2.实施小微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派出不少于3名评审人员的评审小组,并设置评审组长。评审过程中根据企业实际如实评分,规范编写评审报告,并作出企业是否达标的结论性意见。
评审组长应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之一,且具有两年以上标准化工作从业经验,并取得省或市标准化评审员或评审专家资格证书。
(四)评审完成后,评审机构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评审报告》交给企业一份留存;经评审组织单位审核,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申请企业可在进一步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评审。 核准、公告。
评审组织单位接到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评审报告》符合要求的企业,报市应急管理局进行核准公告并由评审组织单位发放标准化达标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不符合要求的,评审组织单位应退回评审机构并说明理由。
市应急管理局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公告,同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书面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 取得三级及小微型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3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将当年《自评报告》及《佛山市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见附件3),提交至所在地镇(街)应急管理部门。 复评工作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核准、公告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企业申请期满延期换证时,如果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评分细则)已经修订,应按新标准(评分细则)办理延期换证。 三级及小微型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有关要求,持续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三级及小微型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撤销:
(一)取得三级及小微型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应急管理局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三)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指导监督企业将着力点放在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用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和提高安全管理能力上,注重实效,严防走过场、走形式。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效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实施差异化的管理,将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的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规范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机构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其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相关工作;对于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机构,一律取消评审机构资格;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机构法人和评审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要对当年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开展抽查、检查。市、区、镇(街)级分别按照当年安全生产标准化公告数的10%开展抽查、检查。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和人员。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一般应包括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机构,由一定数量的评审人员参与日常工作。
(二)评审组织单位应具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设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对评审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对评审机构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应定期开展对评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评审能力和水平。
(三)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应参照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类似业务收费标准规范评审机构评审收费。
(四)评审机构是指由应急管理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考核标准另文规定。
(五)评审人员包括评审机构的评审员和聘请的评审专家,按评定标准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对其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六)评审组织单位、评审机构、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办法由佛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佛山市冶金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办法》(佛安监〔2018〕166号)同时废止。
附件:1.佛山市冶金等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2.佛山市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3.佛山市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
4.佛山市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