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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厅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广东省文化厅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广东省文化厅2016年3月17日以粤文市〔2016〕63号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推动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规范园区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园区,是指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旨在进行文化产业资源开发、以文化创意为主要内容,主导产业明确、基础设施完备、孵化作用突出、文化内涵浓厚、文化企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园区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园区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内容优先、自主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广东省文化厅负责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认定、管理和考核。

  各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的认定、管理和考核,并负责对本辖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指导和监管。


  第五条 园区每两年申报、认定一次。认定次年开始考核,一般每两年考核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 申报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整体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

  (三)有丰富的文化内容和明确的文化产业特色,成绩显著,在全国或本省及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四)已经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51%以上或文化企业产值(营业收入)占园区企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的51%以上。园区内文化企业产值(营业收入)、交易额等经济效益指标居于省内领先地位。园区内文化企业自主创新和市场拓展能力强,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内容健康。

  (五)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运营管理机构应是国内注册的法人单位或政府部门派出、内设机构。

  (六)有配套的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入园文化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投融资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孵化服务功能。

  (七)规范运营两年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业绩显著。

  (八)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文件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园区认定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兼顾区域平衡。


  第八条 申报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文化厅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认定申请表》;由行政机关批准成立、运营管理机构是行政机关派出或所属机构的园区,应提交行政机关批准设立园区的文件;其他园区,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运营管理机构近2年年度财务报表。

  (二)运营管理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发展历程、过往业绩、股东情况及组织架构、从业人数、园区管理制度、园区常驻管理部门设置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姓名、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联系方式等情况。

  (三)园区入驻企业情况,包括:入驻企业名称、入驻时间、主营业务、股权构成(包括境外及港澳台独资、合资、合作情况等);企业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创新情况;企业在本行业的地位、示范带动作用及品牌影响力情况;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情况、经济效益情况等。

  (四)园区建筑面积及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包括:供电、供水、通讯、信息化系统、停车、公共休息和会议设施等情况。

  (五)园区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情况。

  (六)园区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七)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条 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认定程序:

  (一)申报园区,由其运营管理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一式3份装订成册加盖公章,由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初审。

  (二)对初审合格的,由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申请材料一式2份,向省文化厅提交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认定申请。

  (三)省文化厅组织专家对申请进行评审和实地考核,形成评审意见。

  (四)对评审符合条件的,经省文化厅审议通过后,在“广东省文化厅公众服务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20天。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文化厅认定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并授予“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牌匾。



  第十一条 省文化厅负责园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按本办法组织开展相关认定评审和考核巡检工作,组织开展园区之间的交流活动,推动园区对外交流与合作。协调园区申请贷款和专项资金扶持等。

  园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园区建设,对其开展的活动进行监管,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对在园区内组织开展的文化活动和在园区内生产提供的文化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不当及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及时报告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园区对规划和重要文化产业项目作重大调整时,须报广东省文化厅备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或其名称、地址变更时,应持相关权属机构同意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变更或工商部门核准其名称、地址变更文件,自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保留示范园区称号的书面申请,经所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报广东省文化厅核准。


  第十三条 园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经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向省文化厅报送上一年度工作及发展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省文化厅依照本办法规定以直接考核和委托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开展园区考核工作,对园区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十五条 园区考核内容包括:
  (一)园区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及本办法要求。

  (二)园区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实施情况。

  (三)园区整体运营、管理及效益情况。

  (四)园区配套公共服务情况。

  (五)园区内文化企业发展及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六)园区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七)园区年度发展情况报告、入驻企业及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报告情况。

  (八)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对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情况的评价和意见。


  第十六条 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文化厅对其予以“警示”:
  (一)未按规定提交年度发展情况报告、入驻企业及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或报告情况、数据不真实的。

  (二)园区规划和重要文化产业项目作出重大调整,未按规定及时向省文化厅备案的。

  (三)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或其名称、地址变更,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文化厅报请核准保留称号的。


  第十七条 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文化厅认定为“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
  (一)因管理不善,未能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

  (二)因投入不足,后续建设未能按照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组织实施的。

  (三)因管理不善或投入不足,未能按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提供相关的配套公共服务的。

  (四)园区因管理不善,或因园区内组织开展的文化活动、生产提供的文化产品有不当及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包括损害消费者利益、传播不良信息等)的。

  (五)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园区内文化企业存在侵权行为的。

  (六)连续两次被省文化厅给予警示的。


  第十八条 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文化厅撤销认定,予以摘牌,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二)申报或年度考核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认定的。

  (三)园区因管理不善,或园区内组织开展的文化活动、生产提供的文化产品有不当及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包括损害消费者利益、传播不良信息等)的。

  (四)不配合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执法机构依法管理的。

  (五)因园区经营方向或功能发生重大变更而导致园区性质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认定范畴、第六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

  (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存在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各地政府及文化等相关部门对园区建设及入园的文化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政策扶持和行政指导服务,共同营造园区良好的政策环境,推动园区加快发展。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园区合理利用区域独有文化资源,发展特色文化产业,打造特色文化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可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特色文化产业重点项目。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园区开展管理咨询服务、投融资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旨在为入园文化企业提供孵化作用的各类活动。成效显著的,可择优推荐申报省文化产业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园区组织开展入园文化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加速文化创意创新成果在园区内转化和产业化。


  第二十三条 鼓励并支持园区建立和完善园区服务规范、服务评价标准,开展示范园区评价等工作,激励示范园区争创一流,扩大影响力,引导示范园区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地级以上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开展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和建设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2013年7月30日发布的《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