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等关于本市中心城区建筑废弃物运输时间的通告(试行) 失效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本市中心城区建筑废弃物运输时间的通告(试行)
(穗城管委〔2014〕337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管理,改善本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在本市中心城区内通行时间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已在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申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其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已申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可于每日20时至23时30分,按规定路线运输建筑废弃物。
  二、需要在夜间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办法对施工现场产生的噪声值进行监测,并做好以下降噪工作:
  (一)按规定编制建筑施工工地专项降噪措施方案,方案中要对周边居住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包括医院、学校、政府机关办公楼及居民楼的距离、居住楼的栋数等),明确具体的降噪措施。
  (二)使用性能较好的作业设备,并合理安排工序,确保排放建筑废弃物时不产生强噪声扰民。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应当尽可能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较近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挡,确保其场界的噪声值不超过国家和地方噪声排放标准。
  (三)有条件的施工工地,应当设置建筑废弃物专用堆放场地,将建筑废弃物统一堆放到专用堆放场地进行集中运输。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排放建筑废弃物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行为的监管,对相关投诉及时进行查处。
  四、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不按规定的要求、时间、路线进行运输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的,由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作为不良记录进行记分处理。
  五、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通行的持证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夜间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工地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公示排放日期、投诉和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监督。
  七、中心城区范围是指:
  东面:东环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以南路段)、中山大道(东环城市快速路至茅岗路段)、茅岗路(不含)、广园快速路(茅岗路至奥体路段)、奥体路、大观路(奥体路至云溪路段,不含)以西;
  南面:南环城市快速路(丫髻沙大桥以东路段)以北;
  西面:增槎路(石丰路至增埗桥路段,不含北环高速公路至广清高速公路段)、珠江(增埗桥至丫髻沙大桥)、增埗桥、珠江大桥东桥、珠江隧道、鹤洞大桥以东;
  北面:石丰路(不含)、黄石西路(不含)、黄石东路(不含)、***大道(黄石东路口以北路段,不含)、同泰路、广州大道北(同泰路至北环高速公路段)、北环高速公路(广州大道北至华南快速干线路段)、华南快速干线(北环高速公路至云溪路段)、云溪路以南。
  八、本通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4年8月1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