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 发文字号:粤环〔2007〕79号
- 公布日期:2007.09.27
- 施行日期:2007.09.27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环〔2007〕79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各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
为了保障环境安全,强化危险废物管理,推进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及规范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
关于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的问题。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粤环〔2005〕11号)等文件的规定:以焚烧和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等重污染行业必须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出台前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的项目一般不作此要求。 关于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单位资质和审批权限的问题
(一)纳入国家规划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由具有固体废物资质的甲级环评单位编制,其余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包括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
(二)《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粤府〔2005〕121号)规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垃圾处理须由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省环保局审批。本文下发前,我局要求进行回顾性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也一律报我局审查,并由省环境技术中心负责具体审查工作,我局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对有关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关于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经营规模等问题
我局根据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的环评文件、环评批复意见及生产条件情况核定了其经营类别和生产规模。在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如原环评文件确定的经营规模大于我局核定的经营规模的,经营单位可以在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我局依法重新核定其经营规模,逾期不再受理。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如有改建扩建等情况需要扩大经营类别和生产规模,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评文件,报我局审批后,依程序提出变更申请。对未经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或正式投入生产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依法处罚后,再予以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关于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特征污染物超标排放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目前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的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只对一些常规项目如COD、烟尘等进行评价和要求,未能按照行业的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污染防治要求,导致特征污染物因子超标现象较为普遍,随着危险废物管理力度的加大和监测技术的提高,只对常规项目进行监测和管理越来越不能满足危险废物管理的需要,也无法充分说明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水平。我局将针对处理不同危险废物种类的持证经营单位提出特征污染物监测要求,且要求达标排放。不能达标的,责令企业在两年内进行整改,逾期不达标的,依法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其它有关问题
(一)我局近期将对重点地区危险废物转流过程中地方保护、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及《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粤环函〔2007〕72号)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以规范危险废物管理行为和维护正常的危险废物流转秩序。通过检查落实属地管理的要求,确保环境安全。
(二)加大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抓住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理处置单位,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从严处罚。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