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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区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奖励资助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区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奖励资助办法的通知
(云府规〔2020〕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广州市***区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奖励资助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市场监管局反映。
广州市***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8日

  广州市***区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奖励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广州市***区质量强区工作,促进技术创新,提升企业竞争力,规范本区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印发广州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穗府办〔2013〕3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5号)、《广州市质监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质量发展与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质监函〔2017〕400号)和《广州市质监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质监〔2015〕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运用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全区企事业单位主导标准制修订、承担标准化研究项目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开展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建设、承办在广州举办的重大国际标准化活动等工作予以资助,对国家、省、市级质量奖获得单位予以奖励。
  第三条 凡在***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质量发展与标准化工作,符合本办法所列奖励资助范围的,可依据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奖励资助范围。
  (一)标准化资助项目。
  1.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
  2.承担上级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标准化(包括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研究项目;
  3.承担各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4.开展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建设;
  5.承办在广州举办的重大国际标准化活动,包括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和重要学术研讨会等。
  (二)质量发展奖励项目。
  获得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州市市长质量奖奖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标准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我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我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结合,提升我区产品(含出口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3.有利于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4.有利于保护人身健康安全,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5.属于国家、省、市、区重大科技项目配套标准研制;
  6.其他相关条件。
  (二)申请奖励的质量发展项目由市级以上层面完成评审并公布获奖结果。
  第六条 专项资金奖励资助额度。
  (一)标准制修订:主导国际标准制修订的,每项资助不超过30万元;主导国家标准制修订的,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主导行业标准制修订的,每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主导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每项资助不超过5万元。
  (二)承担上级部门批准立项的标准化(包括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研究项目:每承担一项国家级标准化研究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研究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三)承担各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承担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承担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承担广东省(广州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承担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资助。
  (四)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建设:通过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建设验收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通过省级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建设验收的给予不超过8万元资助;通过市级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建设验收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
  (五)承办在广州举办的重大国际标准化活动:资助额度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区财政局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六)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标准文本中排序处于前三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
  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
  第八条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资助。
  第九条 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的视为放弃申请。其中,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时限以标准发布之日起算,标准化研究项目申请时限以项目完成之日起算。
  第十条 区内有关单位申请资助经费的,申报材料直接提交区市场监管局,经区市场监管局初审,由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汇总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向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下列申报材料(一式3份,加盖公章)。
  (一)标准化资助申请材料(一式3份,加盖企业公章)。
  1.***区标准化战略专项资助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项目绩效情况自评报告。
  (二)根据标准化资助申报项目还应提交的其他资料(复印件)。
  1.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标准发布正式文本;
  2.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项目申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成立文件;
  3.开展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建设项目申报:示范区(试点)验收材料;
  4.承办在广州举办的重大国际标准化活动申报:活动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
  (二)申请项目已获得区政府其他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
  (三)申报单位未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每两年受理一次标准化战略资助申请,并对已受理的专项资金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资助额度。
  第十四条 区财政每两年安排200万元资金用于***区标准化战略资助;对获得市级以上质量奖单位,在公布获奖的下一年度另行安排对应额度资金进行奖励。专项资金实行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按“标准化资助每两年、质量发展奖励根据获奖情况”方式,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申请情况,提出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财政局按程序拨付。
  第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及其召集的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