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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畜禽屠宰环节分割产品检疫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畜禽屠宰环节分割产品检疫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珠农农〔2019〕119号)



各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畜禽屠宰环节分割产品的检疫管理,规范检疫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珠海市畜禽屠宰环节分割产品检疫管理制度(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1月25日

  珠海市畜禽屠宰环节分割产品检疫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畜禽屠宰环节分割产品的检疫管理,规范检疫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珠海市辖区内畜禽定点屠宰环节的分割产品的检疫。
  分割产品是指畜禽胴体分割而成的各类动物产品。

  第三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分割产品实施检疫,并对检疫合格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第四条 分割产品实行检疫申报制度。货主须在申报屠宰检疫时同步申报分割产品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第三条法律依据应写上,否则有自设许可之嫌]

  第五条 申报检疫的分割产品必须来自分割车间所在的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畜禽胴体,且胴体经检疫检验合格。[法律依据可以写上珠海经济特区牛羊屠宰定点管理条例]

  第六条 申报检疫的分割产品必须在固定的、符合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且经农业部门验收合格的低温车间内进行分割、称重和打包。

  第七条 分割和打包车间内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信号须接入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第八条 分割产品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包装材料卫生质量标准,包装上印有分割产品名称、货主名称、产品规格(千克/包)、分割产品来源地、生产日期等信息,分割产品包装应便于加施动物检疫合格标志。

  第九条 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员对分割产品进行检验,合格的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官方兽医对肉品品质已经检验合格的分割产品进行检疫,合格的在包装上加施动物检疫合格标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参考依据可以注明动物防疫法等法条]

  第十条 分割产品检疫检验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有关规定请注明。]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试行期3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