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河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穗天府办规[2021]1号
- 公布日期:2021.02.07
- 施行日期:2021.02.0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河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天府办规[2021]1号
区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天河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市场监管局反映。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7日
天河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规范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推动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区,提高全区产品、服务、工程和环境质量水平,全面提升天河区的国际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河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天河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由区政府表彰和奖励,授予在质量管理和运营绩效上成绩突出,产品、服务、工程质量以及环保治污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具有显著的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原则上每三年评选一届,每届获奖企业或组织不超过5个。评选范围涵盖“四大质量"所涉及的企业或组织,但名额不平均分配,奖项设置要与我区的产业发展总体目标和特色优势产业相一致,奖项可以少额或空缺。对于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优先推荐申报区级以上质量奖或其他项目。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天河区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副区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工信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建园林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金融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天河中央商务区管委会、区生态环境分局、天河科技园管委会、天河区税务局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区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出拟奖励名单报区政府审定。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审定并公布。评审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评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完善区长质量奖评审实施方案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受理企业或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
(三)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
(四)向社会公开招选评审专家,建立专家库,负责评审专家的培训考核,组建独立的评审专家组;
(五)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
(六)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技术以及应用成果。
第九条 材料评审、现场考评、综合评价等评审工作由评审专家组按规定进行。
第十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工信局、区住建园林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金融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天河中央商务区管委会、天河科技园管委会、本区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本行业企业或组织的培育、推荐工作,积极宣传发动企业或组织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区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环保、质量、医疗卫生、教育、安全生产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相应证照;
(三)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体系和测量管理体系,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成绩显著,自主创新能力、品牌战略实施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处于国内或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其中,企业或盈利性组织的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近3年(取平均值)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非盈利性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并获得主管部门或区行业协会推荐;
(五)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教育等事故,没有因违反质量监督、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工程建设、卫生计生、教育管理、税收、统计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且申报时没有欠缴税款。
第四章 评定标准
第十二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为基础制定。具体评价工作结合天河区实际实施,评价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每届评审经省政府批准后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
评审办公室公布本届评审工作方案以及相关要求。
(二)申报。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提交自评报告,按规定日期报送评审办公室。(申报启动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三)材料初审。
评审办公室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工信局、区住建园林局、区商务金融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申报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名单。(申报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材料评审。
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定标准和其他评审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业建议名单(一般不超过10家)。材料评审得分占评审总分权重的30%。(材料初审完成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现场考评。
评审专家组对候选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现场考评得分占评审总分权重的70%。(材料评审完成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评审办公室评估。
评审办公室根据材料情况和现场考评情况,综合考虑区域发展定位和战略方向、行业代表性和评审总分排名,提出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现场考评完成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审议公示。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办公室提交的评审工作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或组织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评审办公室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审定报批。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报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公示结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四条 区政府对获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奖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60万元。
第十五条 对于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奖励经费及工作运行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奖励金主要用于企业或组织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其中对质量管理成绩显著的个人奖励额度,不得高于总奖励金的50%。
第七章 推广与应用
第十八条 评审办公室应当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工信局、区司法局、区住建园林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金融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天河中央商务区管委会、区生态环境分局、天河科技园管委会等部门,重点在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以及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环保、教育、公共服务领域推动卓越绩效模式的应用,促进产品、服务、工程和环境质量的提升。
第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工信局、区住建园林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金融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天河中央商务区管委会、区生态环境分局、天河科技园管委会等部门应当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义务按照评审办公室的推广计划,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全区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区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布。该企业或组织在存续期间不得参加区长质量奖的评审。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办公室提请评审委员会报区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布。该企业或组织此后连续两届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一)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被国家或省、市、区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或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
(三)因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发生重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案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当自获奖次年起五年内,于每年12月份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年度卓越绩效管理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必须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
第二十五条 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区长质量奖评审机构外,本区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区长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材料评审、现场考评等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河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天府办规〔20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