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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民政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关于江门市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公告》的通知(2018)

江门市民政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关于江门市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公告》的通知(2018)


各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江海区社会事务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江门市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公告》发给你们,请通过街道(镇)和居(村)委会向群众公布。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8年5月15日

  关于江门市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粤民发〔2016〕197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快推进城乡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7〕23号)要求,为更好地保障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江门市定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800元/人月,实现全市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城镇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低保标准75%,即600元/人月,农村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低保标准50%,即400元/人月。各地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8年新增低保户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凡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有关规定的家庭,可到当地镇(街道)或委托居(村)委会申办《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特此公告。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