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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公安局、云浮市财政局、云浮市民政局等关于印发《云浮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浮市公安局、云浮市财政局、云浮市民政局、云浮市卫生局、云浮市农业局、云浮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云浮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云浮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公通字[2013]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云浮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推进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创建平安云浮的意见、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实施办法已经市有关部门反复研究论证,并经市政府批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办法的部署和要求,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地、各有关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反映。
云浮市公安局
云浮市财政局
云浮市民政局
云浮市卫生局
云浮市农业局
云浮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云浮市保险行业协会
2013年11月1日

云浮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云浮市各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对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进行垫付的社会专项基金。
  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参照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议本级救助基金管理的工作规范、工作报告,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监督、协调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及追偿;
  (二)审批决定巨额救助基金的使用;
  (三)研究审定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管理机构提交的重要议题及有关事项。
  (四)依法对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处理。
  设立“云浮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简称市联席办)在市公安局。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市领导主持。
  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为成员单位。市联席办可根据会议议题,召集全部或部分成员单位召开会议。市救助基金成员单位可通过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向市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提交重要议题及有关事项。
  第四条 市公安局是市人民政府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
  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基金救助工作,审批市救助基金的垫付、协助市救助基金的追偿。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同时接受省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设立“云浮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基金办),负责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的日常运作。
  第五条 市救助基金设立管理机构,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日常使用、管理及审核把关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筹集救助基金;
  (二)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
  (三)依法追偿垫付款;
  (四)救助基金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邀请医学、法律、交通工程、事故处理、社会及医疗保险、物价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成立专家组,对部分案情复杂、垫付期间较长或者垫付金额较大、或者当事人或医疗、殡葬机构对垫付申请、费用支付申请的审核结论有异议的案件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七条 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社会机构开展救助工作。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能够独立行使救助基金管理的法律权利、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管理机构确立前,由市基金办负责承办救助基金申请的受理、发放、追偿等工作。
  第八条 为方便相关救助基金审核及其追偿工作,各县(市)可设立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报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备案。派出机构以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名义办理辖区内交通事故救助申请的受理、初审等有关救助事宜,向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每月上报本辖区救助基金的实施情况。
  有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需要独立设立救助基金的,应当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并报省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运作后,单独设立当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基金专户,办理本辖区有关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事宜并接受市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相互协作,分工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市公安局组织制定全市范围内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政策,启动并参与救助基金的筹集,对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基金救助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市财政局指导、监督和检查市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督促保险部门、金融工作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时将资金划入救助基金专用账户,并依法对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市保险行业协会督促各保险公司及时足额向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划拨应缴款项,督促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及时预付抢救费用,组织各保险公司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核查车辆保险资料的信息平台或服务端口。
  市农业局指导农机部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农业机械交通事故的农业机械方责任人追偿。
  市卫生局督促地方各级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要求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及合理用药。
  市民政局指导各殡葬机构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当事方办理丧葬事宜,并按规定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领丧葬费用。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与和指导各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本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对符合垫付条件的伤员所用的抢救费用项目进行核对、确认。

  第十条 市救助基金募集原则:募集资金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公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坚持自愿、无偿捐赠和筹集,不以捐赠和筹集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募集的资金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省级救助基金在每季度划拨至市救助基金专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按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所缴纳的营业税的一定比例给予的财政补助资金。
  (二)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依法拍卖机动车号牌的选号所得。
  (四)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垫付资金。
  (五)无人认领的事故赔偿金。
  (六)社会捐款,按照捐款人的意愿办理。
  (七)救助基金孳息。
  (八)其它合法收入。
  提取全市公安交通违法罚款5%的比例资金,用于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和交通事故困难群体的救助。提取比例如需更改的,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不明或者暂时没有损害赔偿权利人的,经交通事故责任人同意,可以将受害人损害赔偿金交救助基金暂存。
  由保险公司对购买保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不明或者暂时没有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保险赔付,应将受害人损害赔偿金交救助基金暂存。
  第十三条 在尊重捐资人意愿的情况下,对社会捐赠者颁发捐款证书或举行捐赠仪式,予以褒奖。
  (一)捐款证书:对一次或累计捐资,个人捐赠5000元以上、单位捐赠30000元以上的,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颁发捐款证书和纪念品。
  (二)捐赠仪式:对捐赠10万元以上的,颁发捐款证书和纪念品,举行捐赠仪式,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宣传。
  第十四条 每年2月20日前,市保险行业协会应收集本市办理交强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上一年度的交强险保险费的实收数额列报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市保险行业协会应收集本市办理交强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上一季度的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列报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收到市保险行业协会的上述数额报表后,报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作为省救助基金下拨我市救助基金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一个月全市各地公安交通违法罚款实收数额按照5%的比例计提;依法拍卖机动车号牌的选号所得,列报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并划拨至市救助基金专户。
  基金专户筹集的资金,全额划入市财政国库,实行专账管理。

  第十六条 在云浮市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救助基金垫付伤亡人员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机动车保险限额,且肇事机动车车主或肇事司机无能力承担的;
  (二)未参加机动车保险的机动车肇事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且肇事机动车车主或肇事司机无能力承担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
  (三)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伤者的抢救费用和死者的丧葬费用;
  (四)机动车交通肇事所致无名尸体的丧葬费用;
  (五)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和交通事故困难群体的救助;
  (六)其他确需救助的情形。
  第十七条 肇事机动车车主或肇事司机无能力承担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而需要由救助基金垫付的,应当在费用垫付后2日内,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及依据,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协作。
  提供无能力承担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虚假证明材料及依据而骗取救助费用的,依法追偿,并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审核医疗机构、殡葬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和殡葬机构查阅资料、核实情况,有关部门及医疗、殡葬机构应当配合。必要时,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的说明及认证。
  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和殡葬机构之间应当加强相互协作,互通救助信息,提供有关资料的查阅便利。
  第十九条 交通事故发生地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由实施救助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含派出机构)受理垫付申请。
  第二十条 交通事故现场受伤人员救治,原则上由就近的医疗机构施救。
  第二十一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预(垫)付交通事故抢救费用通知书》(以下简称《抢救费用通知书》)送达承保保险公司(异地投保的,可以送达至承保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地的同一公司分支机构)和交通事故肇事方,并抄送实施抢救治疗的医疗机构。
  《抢救费用通知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垫付原因等,并加盖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印章。
  第二十二条 肇事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公司应在收到《抢救费用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医疗机构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交通事故责任未明确的,保险公司可以按照无责赔付的限额先予支付或者垫付部分抢救费用,但应当在交通事故责任明确后3日内足额支付剩余款项。遇到节假日而致使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由保险公司提交《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给施救的医疗机构和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以示保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前,市救助基金已经垫付并结算全部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其赔付限额内向市救助基金支付抢救费用。
  交通事故发生在上下班或出差途中,属于工伤范围,且伤者单位已为其投保工伤保险的,承保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抢救费用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在其赔付限额内向施救的医疗机构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保险公司不及时足额预付抢救费用的,保险行业协会应当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或建议上级保监部门予以处罚。保险公司三次以上不及时足额支付、结算抢救费用的,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在定期公布救助基金资金使用情况时,一并将该保险公司拖延支付抢救费用的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肇事逃逸,或者肇事机动车没有参加交强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交通事故伤者、伤者近亲属或合法代理人向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抢救费用通知书》送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并抄送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
  交通事故伤者、伤者近亲属或合法代理人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递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表》。
  第二十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接到交通事故伤者、伤者近亲属或合法代理人提出的抢救费用垫付申请后应当予以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及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发出《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交通事故伤者、伤者近亲属或合法代理人提出抢救费用垫付申请的,应当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协议,约定受害人方在获得损害赔偿后,或有能力偿还时优先偿还垫付款项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在垫付金额范围内取得向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
  交通事故受害人没有行为能力且没有亲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对交通事故情况进行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按上款规定向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发出《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
  抢救完成后,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应持《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抢救费用清单、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责任方支付抢救费用的凭证向市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申领抢救费用。
  第二十五条 市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由对伤员实施抢救的医院的医务科(或负责相同职能的医院内设机构)负责在48小时内出具是否属于抢救性质的医疗诊断证明,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72小时。受伤人员经抢救在72小时内病情稳定的,病情稳定后的治疗费用应按照正常渠道解决。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但不超过7日、个人抢救费用不超过6万元的,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在申请结算抢救费用前应当先将费用申领资料报请市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六条 对于经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可垫付抢救费用的,由各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本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对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对,确定医疗费用中的抢救费用项目,再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确认后送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垫付费用划拨至医疗机构指定账户。
  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在审核医疗机构申领抢救费用的申请时,应当扣除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和交通事故当事人已经预付的抢救费用金额。
  第二十七条 市救助基金垫付同一事故中同一个救助对象的抢救费用最高限额为6万元。抢救时间超过7日或者个人抢救费用超过6万元且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和市级卫生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邀请省级专家组会诊抢救的或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伤亡事故的,抢救费用结算申请应当由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请市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审核前可以组织专业人员提供审查意见)后,呈报省救助基金协助解决。
  抢救时间超过7日或者个人抢救费用超过6万元的,应当报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备案。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时间较长或者数额较大的,经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同意,可以分期结算已经发生的抢救费用。
  第二十八条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且肇事机动车逃逸或未参加交强险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尸体检验完毕后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并告知交通事故死者亲属或合法代理人向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垫付丧葬费用。《尸体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垫付原因,并加盖处理机关印章。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死者亲属或合法代理人向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提出丧葬费用垫付申请,递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表》,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对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受害人亲属和殡葬机构发出《同意垫付丧葬费用通知书》。
  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同意垫付丧葬费用的,应当与受害人亲属签订协议,约定受害人方在获得损害赔偿后优先偿还垫付款项及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在丧葬费用垫付金额范围内取得向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
  第三十条 殡葬机构在尸体处理完结后,持《同意垫付丧葬费用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及丧葬费用清单向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支付丧葬费用。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殡葬机构提供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垫付费用划拨至殡葬机构账户。
  对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没有亲属的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其遗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丧葬费用参照以上规定由办理丧葬事宜的殡葬机构提出申请,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后垫付。
  第三十一条 救助基金垫付的丧葬费用项目限于《广东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含遗体运送、火化、冷藏防腐等),不包括殡葬特需服务费用和公墓费用。丧葬费用的垫付期间一般限于交通事故发生后60日内产生的费用,因尸体检验需要超过60日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证明文件。非因尸体检验需要尸体存放时间超过60日的,救助基金不予垫付逾期存放的费用。
  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应在收到《尸体处理通知书》后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尸体,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救助基金不予垫付。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存放时间较长没有处理的,殡葬机构应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核实是否符合丧葬费垫付条件。符合垫付条件但因检验鉴定等原因暂时不能处理尸体的,殡葬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逐月申报尸体存放等丧葬费用。
  第三十二条 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邀请医学、法律、交通工程、事故处理、社会及医疗保险、物价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成立专家组,对部分案情复杂、垫付期间较长或者垫付金额较大、或者当事人或医疗、殡葬机构对垫付申请、费用支付申请的审核结论有异议的案件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 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认为医疗、殡葬机构或交通事故受害人方的费用结算或垫付申请不符合垫付条件的,应不予垫付相关费用,并在3日内向医疗机构、殡葬机构或交通事故受害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且交通工具及责任主体明确的,其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因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和交通事故困难群体的救助,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参照民政部门有关救助(济)的标准进行办理。参照《云浮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府[2007]48号)有关对象和条件适用:
  (一)对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致当事人死亡,且死者家庭为云浮市低保户的。
  (二)对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致当事人受重伤住院超三个月且当事人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者的云浮市低保户。
  (三)对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致当事人死亡(残疾)、受伤因客观原因得不到赔偿的。
  (四)其他确需救助的交通事故困难群体。
  对交通事故困难群体进行救助的申请参照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的程序办理,由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征求市民政部门意见后审批。
  每年用于交通事故困难群体救助的费用不得超出市救助基金从交通违法罚款中提取的金额。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法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由救助基金垫付的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的抢救和丧葬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驾驶人肇事后逃逸的。
  第三十七条 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履行垫付义务后,就所垫付金额取得向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肇事人确认后,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丧葬或抢救费用的,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方应在其赔偿责任范围内向救助基金支付丧葬或抢救费用。
  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向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时,受伤人员或其亲属、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方不支付垫付费用的,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偿。
  第三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在车辆发还前应当通知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市救助基金代为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与交通事故责任方协商,约定在交通事故责任方结算垫付费用前,由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由交通事故责任方提供担保;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扣留肇事车辆直至责任方结算垫付费用。
  第三十九条 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对垫付费用应当予以追偿。追偿时间超过2年,义务人没有支付能力的,由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出核销申请,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召集财政、公安、卫生、农业、保监部门审核同意后核销。核销后,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仍保留追偿的权利。垫付资金在核销后重新追回的,归入市救助基金专户。

  第四十条 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设市救助基金专户并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基金年终结余应全额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或者其它用途。
  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财务档案和有关资料,并定期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清理审核。
  对已追偿的抢救和丧葬费用进行冲销,对确实无法追偿的垫付的抢救和丧葬费用报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批后转作支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 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并于每年2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
  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每年对市救助基金的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经审计确认的业务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可依法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二条 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业务报告、财务收支报告报送至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市救助基金的收入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接受市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审计。
  第四十四条 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剩余财产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五条 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监督、协调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当地救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按季度组织对垫付案件进行抽查,每季度抽查的案件数量应当不低于垫付案件总量的15%。
  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可以对市救助基金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六条 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可以就救助基金的受理、审批、垫付、核销及基金管理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第四十七条 在救助基金管理、运作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保险公司未依法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及时足额转入救助基金账户的;
  (二)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并及时垫付的;
  (四)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
  (五)违规使用救助基金的;
  (六)拒绝或者妨碍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七)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救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报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云浮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
  2、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通知书;
  3、云浮市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同意垫付抢救费、丧葬费通知书;
  4、云浮市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不同意垫付抢救费、丧葬费告知书;
  5、云浮市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退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通知书。
  附件1
  云浮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

事故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类型

办案单位

事 故 地 点

受害人

姓名

性别

年 龄

籍 贯

身份证

号码

医疗丧葬

机构名称

申请人

姓名

与受害者

关 系

联系

方式

家庭住址

代办人姓名

及联系方式

申请理由

年 月 日 时 分,(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致 (性别 ,年龄 ,籍贯 )受伤/死亡,因(申请垫付的原因)

向云浮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抢救费/丧葬费

我方在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或有能力偿还时,将优先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项,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垫付款项。

当事人或直系亲属签名:

年 月 日

基金

派出机构

经办人

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基金

管理机构

经办人

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基金

管理机构

负责人

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基金

管理机构

主管部门

负责人

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两份,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办案交警大队各保存一份。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
  附件2
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通知书
第   号

(单位):
  一、简要案情:
  二、垫付原因:
  (一)在该事故中,因()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
  (二)肇事车辆于   年  月  日,投保 保险公司,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请你单位于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       预(垫)付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
  特此通知。
(印 章)
年  月  日

  交通警察:      
  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
  注:1、本通知一式两联,第一联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或保险机构,第二联送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2、本页简要案情可继写至续页或背面。
  附件3
云浮市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同意垫付抢救费、丧葬费通知书
第  号

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时  分,在  路段发生          交通事故,致     (性别  ,年龄   ,籍贯    )受伤/死亡,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云浮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抢救费(丧葬费)。经审核,该申请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条件,同意在《云浮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范围内垫付。
  特此通知
(印 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送申请人或代理人,第二联送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第三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存档。
  附件4
云浮市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不同意垫付抢救费、丧葬费告知书
第   号

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时  分,在  路段发生          交通事故,致       (性别  ,年龄   ,籍贯   )受伤/死亡,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云浮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抢救费(丧葬费)。经审核,该申请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条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不予垫付相关费用。
  特此通知。
(印 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
  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56号令)第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注:1、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送申请人或代理人,第二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存档。
  附件5
云浮市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退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通知书
第  号

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时  分,       驾驶      号牌机动车在           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致      (性别  ,年龄   ,籍贯    )受伤/死亡,因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丧葬费用    元(大写:      ),请你接到本通知后将上述款项存入以下指定帐户后,并将银行存单送我单位。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年  月  日

  注:1、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送相关当事人、代理人或相关单位,第二联基金管理机构存档。
  附件: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审核垫付流程图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