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做好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东省教育厅 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 发文字号:粤教基〔2021〕8号
- 公布日期:2021.06.22
- 施行日期:2021.06.2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做好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教基〔2021〕8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编办、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卫生健康局(委)、残联:
送教上门是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途径,是提高社会文明水平的重要体现。近年来,各地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要求,大力推进义务教育阶段送教上门工作,有力地保障了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但仍存在送教上门工作机制不够健全、送教上门比例较高、送教上门教师队伍薄弱、送教上门质量不高等方面突出问题。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送教上门工作管理,提高送教上门工作质量,广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制定了《关于做好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
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6月22日
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6月22日
广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提高送教服务工作质量和水平,保障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完善残疾人教育保障体系,推动特殊教育公平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部署要求,现就做好我省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提升残疾人教育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送教服务工作机制和服务支撑保障体系,积极推进残疾儿童少年家庭教育、社区教育、学校教育相互融合,保障每一位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让适龄重度残疾儿童能够平等接受适合其需要和发展的教育。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健全送教服务工作管理机制,巩固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建立教育、民政、卫健、残联等部门协同推进的跨部门合作机制,增强送教服务运行保障能力,对送教服务工作进行全流程管理。精准识别送教服务对象,做到应送尽送。逐年降低送教服务比例,到2023年送教服务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组建一支稳定专业的送教服务工作队伍,提升送教教师专业水平,保障送教教师权益;引入医疗、康复、社工等专业力量,促进康教结合,有效提升送教服务质量。 工作措施
(一)精准确定送教服务对象
1.精准核实入学情况。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全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监测系统每年提供的残疾学生入学信息以及当地残联部门提供的有关数据,会同当地残联部门认真开展实名调查和分类登记,逐一核实适龄未入学残疾儿童信息,将确属未入学的适龄残疾儿童纳入当年教育安置评估服务范围。
2.明确送教服务对象。送教服务对象为在残联部门登记的(含未领残疾人证),经县(市、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诊断评估鉴定、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确实无法在普通学校(包括特教班)和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教育的6—17岁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对于认知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达到国家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所设最低要求的,原则上不应被确定为送教服务对象。送教服务对象除本地户籍学生外,也应包括符合当地入读公办学校就读政策的非户籍学生。对于经教育康复后适合转入学校就读的送教服务对象,由送教单位和其监护人达成一致后,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介安置申请,由当地教育部门根据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确定是否转入普通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二)规范送教服务工作流程
3.提出送教服务申请。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法定监护人根据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入学工作统一部署,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区的普通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提出送教服务申请。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残联、街道(乡镇)等部门对没有提交送教服务申请的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也应根据残疾儿童少年情况研究确定是否为送教服务对象。
4.开展送教对象评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本地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依据有关标准对申请送教服务的残疾儿童少年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能力进行全面规范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在出具评估意见的同时,还应对送教对象的教育康复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5.确定送教服务单位。在保障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最大程度地利用教育和康复资源的前提下,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合理确定承担送教服务的学校及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送教单位)。送教单位以教育部门为主,可以就近安排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中小学教师送教,同时可以吸纳相关部门力量形成送教团队。各送教单位可根据送教对象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送教方式。对居住较分散、离学校路途较远的送教对象,可到其家庭开展送教服务;对送教对象相对集中的村(社区)、乡村学校、康复机构、无附属特殊学校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之家、托养机构、医疗机构等,可设立送教点,开展集中送教服务,各送教点应根据学生需要,对环境进行无障碍改造,添置必要的教育和康复设备;对有条件的送教对象,可积极探索开展互联网远程送教服务。
6.签订送教服务协议。送教单位要主动联系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监护人,就送教服务内容与形式、时间与频次、权利与义务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与之签订送教服务服务协议。家长拒绝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按《义务教育法》有关要求执行。
7.制定送教服务方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特教资源中心)要统筹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部门资源,组织相关教育和康复人员进行培训;送教单位要组成送教服务团队,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共同研究制定学生的个别化教育和康复方案,为接纳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开展送教工作做好准备。
(三)加强送教服务过程管理
8.建立送教服务工作台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出具的评估意见,将确定为送教服务对象的信息纳入送教服务工作台账,明确送教服务的方式、范围、时间、负责单位、送教人员等。
9.完善送教服务工作档案。各送教单位要根据“一人一案”要求,建立送教服务工作档案;送教教师要及时做好送教服务工作记录,每次服务后要填写送教服务工作情况记录表,学期末交送教单位备案存档。送教服务工作档案主要包括学生的基本情况、评估资料、送教过程资料、个别化教育和康复方案等。
10.加强送教学生学籍管理。送教学生的学籍管理要求与普通学生相同。每年9月30日前,各送教单位应在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完成送教学生学籍建档工作。送教学生原则上按年龄编入对应年级(学籍系统可单设送教班)进行管理;送教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应发放《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对纳入学籍管理并符合资助条件的送教学生,学校要给予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
11.加强送教服务跟踪管理。各地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指导中心)要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当地送教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承担送教服务的师资培训、过程跟踪、质量督导、巡回指导等工作,依托特殊教育学校组建送教巡回指导教师队伍,开展送教巡回指导工作。送教巡回指导教师负责为送教服务学生提供教育评估服务、指导送教教师拟定个别化教育计划及送教服务安排表、指导监护人做好送教服务对象的教育康复工作。建立送教回访制度,定期对送教服务对象进行关爱和回访。
(四)加强送教服务队伍建设
12.充实送教服务师资力量。各送教单位应遴选师德高尚、有丰富特殊教育实践教学经验的骨干教师或接受过特殊教育培训的教师担任送教服务工作,并确保送教服务教师队伍相对稳定。各地要充分利用好当地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指导中心)资源,聘请特殊教育专家或具有丰富特教经验的一线教师、医疗工作者、康复师等组成送教服务巡回指导团队,负责送教服务巡回指导工作。送教单位在尊重监护人意愿的基础上,可积极引入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专业人员及其他志愿者组建跨专业团队参与送教服务工作,为送教学生提供必要的辅具适配服务,提高其生活质量。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探索引入社工、康复师等机制,承担送教服务残疾学生的照护以及康复训练等工作。
13.加强送教服务教师培训。各地要将送教服务教师和送教巡回指导教师纳入本级教师培训体系,加大培训力度,定期开展培训,为送教服务教师提供业务咨询和指导,使其具备开展一般特殊教育教学和康复训练的基本能力,提高送教服务教师的业务水平和送教服务能力。各地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指导中心)、特教学校和教研部门要定期组织送教服务教师开展教育科研、业务培训、专题研讨等活动,加强对送教服务工作业务指导。
(五)提高送教服务工作质量
14.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各送教单位要将送教服务服务纳入日常教学常规管理工作,应依据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评估结果,尊重差异,结合实际,为每位服务对象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选择适合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因人施教。教学内容可参照盲、聋、培智三类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标准或教材进行选择,主要包括残疾儿童认知能力、语言能力、情绪管理、运动协调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培养训练等,并对家长进行保健、康复常识培训和康复指导,并根据教学情况布置好家庭训练。送教服务教师应根据拟定的送教学生个别化教育计划开展送教服务工作,指导监护人做好送教服务对象的教育康复工作。送教单位要根据现实情况,主要采用线下送教的形式送教,也可以结合线上远程教育的方式进行送教。
15.保证送教教学课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保障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最大程度地利用教育和康复资源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多形式组织开展送教工作。到村(社区)、儿童福利机构、托养机构、康复机构、医疗机构等送教点集中送教的,一般每周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3课时,每年不少于216课时。到送教对象家庭中提供个别化送教服务的,根据各地和每个送教对象的实际情况,一般每月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课时,每年不少于90课时。开展远程送教服务的,一般每周不少于9课时,每年不少于360课时。 组织保障
(一)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教育、编制、发改、民政、财政、人社、卫健、残联等部门协调联动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送教服务工作中的师资、经费、康复训练和残疾少儿调查、诊断、评估等问题。完善多部门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加强合作,明确责任,共同为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并实施送教上门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相关标准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统筹解决、优先保障学校送教服务所需的教师编制。发改部门要把送教服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民政部门、残联部门负责加强具备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机构等集中送教点的建设,提供送教服务场所,完善送教所需的设备设施,每年在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康复等项目经费中应安排部分经费支持送教服务工作,共同做好送教服务。财政部门做好经费保障,落实送教服务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和课本费,设立送教服务教师补助项目或纳入已有专项经费,用于送教服务教师的必要的工作和交通补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落实送教服务教师工资待遇、特殊教育津贴等支持政策。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残疾儿童的筛查、诊断、鉴定工作,组织医疗机构配合做好实施“医教结合”所需的医疗技术支持和康复服务工作。残联部门负责适龄持证残疾儿童情况排查、登记和统计工作,组织医疗、康复机构为送教服务学生提供康复服务及辅具适配服务。
(二)保障送教工作经费。各地应将送教上门学生的公用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送教服务学生学籍所在学校,用于开展送教服务工作所需的教学设备、教学资料和送教教师工作、交通、住宿、伙食补助和人身意外保险等支出。各地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送教教师开展送教服务的工作、交通、住宿和伙食补助标准,并确保及时发放,保障送教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三)健全激励保障机制。参加送教服务工作的教师在职务(职称)评聘、评优评先时可给予适当倾斜。承担送教服务工作满一年的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可等同于“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一年”。开展送教服务工作的课时,可按照实际送教课时数的1.5倍计算工作量,在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时给予适当倾斜。
(四)强化督导检查。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送教服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检查考核内容,将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列为控辍保学重点监测对象,利用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监测。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开展送教服务工作情况纳入督导检查范围,对送教比例过高的地区要及时通报督查,确保送教服务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地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指导中心)要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对送教服务工作进行全面巡回指导检查,将检查评价结果作为对相应学校考核的重要参考。民政和残联部门要将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机构、残疾人之家等集中送教服务点建设、运行、管理以及日常服务情况,纳入日常工作考核。
(五)加强宣传引导。送教服务是保障重度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拓宽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公共宣传栏等传播媒介,引导全社会提高对送教服务工作重要性及其意义的认识,为送教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地市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于2021年10月30日前上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与信息化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