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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揭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揭阳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办法(修正稿)》的通知(2020)

揭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揭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揭阳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办法(修正稿)》的通知
(揭科字〔2020〕9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揭阳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函》(揭市司函〔2019〕117号)的要求,我局对《揭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揭阳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办法》(揭科字〔2017〕70号)条款内容进行修正。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现将《揭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揭阳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办法(修正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揭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揭阳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办法(修正稿)
揭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3月18日

  附件:
  揭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揭阳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办法(修正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揭阳市委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揭委发〔2015〕6号)精神,推动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规定,参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粤科产学研字〔2017〕6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揭阳市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市新型研发机构),是指经揭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认定,主要从事研发及其相关活动,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新型研发机构是我市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生力军。
  第三条 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健全由产学研等多主体共同参与的理事会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实行管投分离、独立运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第四条 市、县(市、区)联动,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组织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报条件
  市新型研发机构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面向市场,在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人才培养与团队引进等方面特色鲜明的组织或机构。申报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揭阳注册和运营。注册地在揭阳,具备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机构、社团单位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揭阳。
  (二)投资主体包括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产业联盟、海内外人才团队等,以及其他投资主体联合共建。
  (三)具有稳定的经费支出,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15%。
  (四)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
  (五)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所。
  (六)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现代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七)具有面向企业服务、围绕市场配置资源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及通过提供相关服务促进机构良好运转和发展的能力;建立了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八)引人机制灵活。包括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等。
  (九)具有明确的主攻方向,以研发活动为主,有主导或参与国家、省、市技术攻关项目的能力。
  (十)原则上不受理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申报。
  前款所述内容将结合我市实际并参照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条件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内容在当年的申报指南内公布。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揭阳市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当年度工作报告;
  (四)申报单位的成立章程及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五)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
  (六)近一年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清单(包括项目名称、合同金额、项目编号和资助单位情况等);
  (七)近一年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转化方式、转化收入及有关证明材料;
  (八)单价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原值总价、购置年份等信息);
  (九)知识产权清单及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科技成果证书、专利证书等);
  (十)主要管理和研发人员名单;
  申请材料根据当年的认定条件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在当年的申报通知公布。
  第八条 市直主管单位、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研究确定拟认定市新型研发机构名单,并在网站上公示。
  第九条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核实没有问题的,与公示无异议的一起认定为市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条 已通过省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市新型研发机构时,可直接认定为市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一条 通过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市财政给予2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通过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市财政给予8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 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建设及成果转化项目,可依法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有关部门优先审批。
  第十三条 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时,可享受科研事业单位同等资格待遇。
  第十四条 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可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可同等对待。新型研发机构聘用硕士研究生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海外留学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市有关引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落实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依法在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或对进口科研用的仪器设备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支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非营利性新型研发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可依法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型研发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所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可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实施科技创新券后补助政策,执行省创新券后补助相关政策,采用发放创新券的后补助方式,重点支持企业向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科研成果和科技创新服务,引导和鼓励新型研发机构为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提供科技支撑。


  第十七条 通过认定的市新型研发机构,授予揭阳市新型研发机构牌匾,自颁发资格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从获得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认定年度起的3个自然年,机构有资格享受与新型研发机构有关的政策扶持。
  第十八条 市新型研发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每三年对已认定的市新型研发机构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考核合格的,继续认定为市新型研发机构;考核不合格的,限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九条 市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进行资格核实,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二十条 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每年2月份前按照要求填写上年度研发和经营活动基本信息,向市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汇报机构的建设进展情况、主要数据指标及下年度建设计划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