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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物价局关于完善我市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管理的通知

惠州市物价局关于完善我市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管理的通知
(惠价〔2014〕26号)



各县(区)物价局,惠城中心区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规范经营企业价格行为,完善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机制,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销售价格和送气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和作价原则,并制定惠城中心区(惠城区、仲恺高新开发区,下同)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价格主管部门鼓励经营企业直接经营门店,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经营费用。除惠城中心区外的其他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本通知的管理和作价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加强对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监管。

  二、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作价,实行依据气源价格变动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形成行业运行、成本约束机制和适应市场变动的价格形成机制;实行相对稳定、适时调整的动态管理原则。

  三、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液化石油气气源价格变动情况,适时制定和公布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四、批发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批发价格(14.5kg装)=每吨平均进货价÷1000kg×14.5kg×(1+进销差率)。
  (一)气源平均进货价,主要以广东价格指数平台公布的华南码头气库进口液化石油气深圳周边价格和国产炼厂出库广州、惠州周边的价格为基准,综合确定气源平均进货价。
  (二)进销差率包括企业人员工资、运杂费、折旧、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运营费用、税金及利润等。当平均进货价低于6500元/吨(含6500元/吨)时进销差率按不超过10%核定,当平均进货价高于6500元/吨时按不高于9%核定,具体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并公布。

  五、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零售价格(14.5kg装)=每吨批发价÷1000kg×14.5kg×(1+批零差率)。
  批零差率包括零售网点的租金、水电通信费用、人员工资、税金、利润等。批零差率按不超过10%核定,具体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六、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可以依据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最高限价自主制定具体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可以下浮,但不得上浮。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发布的同时须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查。

  七、规范送气服务收费行为。送气服务以用户自愿选择为原则,凡用户直接到零售网点或气库送瓶提气的不得收取送气费;由零售网点或气库送气上门的可收取送气费。送气费标准由市、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据送气距离远近、楼层高低以及当地劳动平均工资水平等情况制定。

  八、为保持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价格调整的幅度以液化石油气气源进货价上升或下降达到或超过每吨200元(含200元)时进行调整,每次调整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九、所有经营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GB17267-1998国家标准规定,居民常用的YSP-15钢瓶液化石油气充装量为14.5公斤,必须足量充装。涉及瓶装气瓶的倒残渣抽真空、钢瓶测检等劳务收费价格,以及气瓶的管理按照现有的省、市价格管理政策执行。

  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各燃气经营企业应在经营场所和零售网点的醒目位置公布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价格、规格、主要成份及比例、计价单位、送气费收费标准以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

  十一、为加强对惠城中心区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管理,各经营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销售情况和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期间费用明细表等)报送我局。

  十二、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相互串通、联合提价压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的合法权益;
  (二)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
  (三)超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四)高于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费标准;
  (五)在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外擅自加收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
  (六)燃气质价不相符;
  (七)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八)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十三、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不按规定调定燃气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的,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十四、上述规定,从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惠州市区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管理的通知》(惠价〔2008〕186号)同时废止。

惠州市物价局
201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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