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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
(粤环函〔2007〕883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7〕317号)(以下简称《复函》)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坚决贯彻落实。
  一段时间来,我省危险废物领域地方保护、干预企业经营、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现象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我省危险废物的正常流转,给我省环境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此次国家环保总局就危险废物转移的有关问题专门函复我局,明确了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条件和行政审批法律责任。各地要认真学习和把握《复函》精神,坚决贯彻执行。
  二、依法行政,建立和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我局于8月27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粤环〔2007〕72号),要求各地级以上环保部门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清理与法律法规相悖的政策和管理制度,依法行政,建立和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确保环境安全。各地要根据《复函》和粤环〔2007〕72号文的要求,依法行政,建立和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查处行政不当作为。
  各地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复函》的精神,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地方保护、干预企业经营等行政不当行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七年十月十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