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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汕头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汕头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的通知
(汕市财社〔2013〕121号)



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各支行,汕头市各经办金融机构:
  《汕头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反映。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
2013年9月11日

  汕头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

  为大力支持我市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切实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规范管理,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的补充通知》(汕人社〔2011〕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对象
  我市户籍城乡劳动者,在我市范围内自主创业(含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国家法律、法规及金融政策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项目除外,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并符合以下条件,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一)持有汕头市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所经营的项目经营正常半年以上,并经担保机构和贷款经办银行评估,认为发展前景良好的。
  (三)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一定的还贷能力。
  (四)借款人及其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由第三方信用反担保的,反担保人及其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婚人员应提供有效婚姻状况证明)。
  (五)能够提供银行和担保机构认可的借款保证(如财政拨款人员的信用担保;其他有固定收入来源人员的信用担保;经营状况、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的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等)。
  (六)有效带动就业。
  (七)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申请借款人应同时满足以上全部条件。

  二、申请贷款和贴息需提交资料
  (一)劳动者自主创业(含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1.《汕头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件1、一式二份);
  2.借款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就业失业登记证》、婚姻状况证明(已婚借款人应同时提交其配偶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附本)、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人社部门在受理时应校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借款人在提交的每份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3.根据借款申请人所提供借款保证性质,需提交的资料:
  (1)属抵押担保:能提供担保机构和银行认可的抵押物。
  (2)属质押担保:提供担保机构和银行认可的定期存款单或凭证式国债。
  (3)属信用人担保:提供享受财政拨款在职人员所在单位证明(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单位性质、工资是否财政拨款、工资开户银行、个人工资卡账号)、工资卡复印件和在银行打印的至少最近一个月明细单、担保人身份证。
  (4)贷款申请人制订并经担保机构认可的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
  (5)贷款担保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4.借款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和雇佣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二)城乡劳动者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汕头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一式二份
  2.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营业场所权属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复印件)和企业法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10.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11.近两年及当期财务报表;
  12.企业一般情况或项目可行性报告;
  13.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14.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需要的相关资料。
  15.企业现有职工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6.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17.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1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
  (三)申请贴息需提交的材料:
  1.《汕头市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申请表》(附件2,一式五份);
  2.《 年第 季度小额担保贷款为例项目贴息明细表》(附件3,附送EXCEL电子文档);
  3.微利项目贷款计收利息清单;
  4.借款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5.借款合同复印件;
  6.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
  7.财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四)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的认定,由人社部门按省财政厅、人行广州分行、省劳动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社〔2004〕12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贷款额度的确定
  (一)城乡创业者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在考察借款人经营情况、资产情况、借款保证(反担保人或抵押、质押物)质量等因素的基础中,以带动就业人数为参考指标,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在3人以内(含借款人,下同)的,贷款最高额度控制在5万元以内;
  2.创业带动就业人数3至5人的,贷款最高额度控制在5至8万元;
  3.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在6人以上(含6人)的,贷款最高额度可至10万元。
  (二)城乡劳动者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贷款的,对城乡劳动者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
  1.申请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贷款额度按前款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确定标准执行。
  2.申请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须带动就业人数大于6人,同时必须采取抵押担保作为借款保证。抵押物须为法律规定可进行抵押的财产,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由经办银行作为抵押登记权属人,实现债权的顺序先于担保基金,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出抵押物评估价值的百分之七十。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额度,按照省财政厅、人行广州分行、省劳动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社〔2004〕122号)的规定,由银行自主确定额度并独立承担风险,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四、贷款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可申请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二)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最高可上浮3个百分点。

  五、微利项目贷款贴息
  原则上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均可纳入微利项目,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借款人从事微利项目的,据实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的,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逾期贷款和展期不贴息。

  六、申请途径
  根据用好用足政策、方便群众办事、调动各方积极性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我市城乡劳动者按以下渠道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一)城乡劳动者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属市级企业,向市人社部门指定的担保机构申请;属区县级及以下企业,向所属区县人社部门指定的担保机构申请。
  (二)劳动者开办个体经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向经营所在地区县人社部门指定的担保机构申请。
  (三)市重点扶持项目、初次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或市人社部门认为应予以扶持的其他创业带动就业经营项目,可向市人社部门指定的担保机构申请。

  七、贴息资金来源及列支渠道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申请途径,在市人社部门指定的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其贴息资金由市财政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在区(县)人社部门指定的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贴息资金由所属区(县)财政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八、经办程序
  (一)小额担保贷款办理程序
  1.市和区县人社部门贷款担保机构自收到申请人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之日,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基本条件、贷款用途、个人征信情况、借款保证(贷款反担保人、抵押物)等情况的调查核实,出具担保意见,将申请资料送贷款经办银行办理手续。
  2.经办银行自收到担保机构移交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地、经营项目、经营能力、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直接发放贷款,并将放款情况报人社部门备案。
  (二)贴息资金审核程序
  1.每季度结息日后,经办银行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要求,将贴息申请材料送贷款担保机构确认,贷款担保机构在确认并加具意见后,将贴息申请材料汇总送所属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在收到担保机构报送的贴息申请资料后,经审核无误,应于15个工作日内据实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各经办银行。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按省财政厅、人行广州分行、省劳动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社〔2004〕122号)和人行广州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广州银发〔2008〕77号)有关规定执行。

  九、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
  (一)担保基金的筹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担保基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筹集扩充,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用于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二)担保基金由财政部门委托人社部门指定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运作(以下统称担保机构)。经财政部门同意,担保机构应当与经办银行签订合同,建立担保基金专门账户,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贷款担保。担保基金利息计入担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三)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

  十、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社部门,筹集落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建立完善担保和贴息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扩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并保持一定规模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二)尚未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须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个月内,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落实现有的信用担保机构、就业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负责贷款担保工作,这项工作纳入就业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协调督导。
  (三)各区(县)人社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进行监督。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筹集担保基金及贴息资金。指导督促街道人社所完善开展对借款人的跟踪服务。对本办法发布之前金平、龙湖、濠江区推荐并由市就业中心进行担保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区县应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和市担保机构做好贷中管理、贷后核查等工作、跟踪项目实施,协助做好贷款清收工作。
  (四)各区(县)财政部门应按季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贴息贷款发放情况统计表,反映本地区贴息贷款的季度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本年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实际贴息金额和按照经办银行类型分类的明细情况。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7日以前。
  (五)不断完善各部门间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包括各职能部门研究交流小额担保贷款相关工作,及时通报小额担保贷款核发和贴息拨付相关数据。
  (六)各级财政、人民银行、人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市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协调小组定期召开例会,及时研究和解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加强对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对小额担保贷款中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本办法出台之前已实行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汕头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2、汕头市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申请表
  3、年第 季度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明细表

  附件1
  汕头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借款人姓名

 

年龄

 

性别

 

家庭电话

 

手机号码

 

家庭住址

 

营业地址

 

 

营业执照号  码

 

 

身份证

号 码

 

行业性质

 

主  要

经济来源

 

 

其  他

经济来源

 

 

借款人

月收入

 

 

家庭月

收 入

 

 

带动就业人数

 

户口性质

 

家  庭

借款情况

 

 

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

 

 

原工作单位

 

文化程度

 

借款金额

 

期  限

 

借款

用途

 

 

贷款行

 

 

贷款方式

信用反担保( )

抵(质)押( )

 

 

 

家庭人数

 

 

配偶

姓名

 

配偶身份

证 号 码

 

 

配偶工作单位

 

年龄

 

户 口

所在地

 

 

家  庭

收入情况

 

 

有关财产

情  况

现金

存款

 

 

债券

 

 

其 它

 

 

反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姓名

 

年龄

 

身份证

号 码

 

工作单位

 

保证人所在单位职务

 

 

家庭住址

 

家庭电话

 

手机

 

收入情况

 

抵质

押保

抵(质)押物名称及证件号码

 

经办银行

 

存单金额

 

存单期限

 

 

 

 

 

 

 

 

 

 

 

 

 

 

 

 

                         

(借款人应在报告中表述项目的经营内容、位置、是否属微利项目:预计项目成本和收入水平,借款资金用途和借款后可望达到效果,并制定详细的还款计划)

1、本人保证上述各项填报资料属实,复印件留存担保机构及银行作备查凭证;

2、本人自愿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自愿提供贷款反担保;

3、本人承诺按借款合同规定时限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对因本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所产生的罚息和担保机构代位偿还贷款本息后追偿欠款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由本人承担。

4、本人同意担保机构在因本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而代位偿还本人借款本息之后,向本人收取逾期罚息(按本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日还款的欠款和利息总额,罚息利率按本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浮50%。)

5、承认本申请审批表作为向银行借款依据。

6、以上声明内容,经本人确认,无任何异议。

 

申请人签名(指模)                   

 

申请人配偶签名(指模)                   

 

 

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及担保意见

 
         

经办人:       核对人:       单位负责:        年  月  日

                          (公 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银行

审批

放贷

意见

            

1.本表1-2页由借款申请人填写。

2.本表一式二份,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各存一份。



  附件2
  汕头市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申请表

  贴息期:    年第   季度

经办银行全称

 

性质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收贴息资金开户银行全称

 

银行账号

 

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财政局名称

 

申请

事项

 

本季度微利贷款基本情况:发生额 元,季初余额

元,季末余额 元,贷款发生笔数 笔。本季度微利项目贴息共 笔(明细表附后),申请贴息金额 元。

  

经办银行盖章:

负责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当地

担保

机构

确认

意见

 

经核对,该季度小额担保贷款微利贴息项目贴息共 笔,贴息金额 元。

   

审核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

部门

核定

拨款

意见

 

经核定,该季度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共 笔,同意拨付贴息资金 元。

   

审核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经办银行、有关确认、审定单位各存一份。

  附件3
  年第  季度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明细表

  经办银行(盖章):                                           担保机构(盖章):

序号

借款人姓名

经营项目

贷款金额(元)

贷款余额(元)

贷款期限

发放时间

当季计息额

户 籍

所在地

是否新增

贴息贷款

合 计

 

 

 

 

 

 

 

 

 

 

 

 

 

 

 

 

 

 

 

 

 

 

 

 

 

 

 

 

 

 

 

 

 

 

 

 

 

 

 

 

 

 

 

 

 

 

 

 

 

 

 

 

 

 

 

 

 

 

 

 

 

 

 

 

 

 

 

 

 

 

 

 

 

 

 

 

 

 

 

 

 

 

 

 

 

 

 

 

 

 

 

 

 

 

 

 

 

 

 

 

 

 

 

 

 

 

 

 


  经办银行审核人签名:                   担保机构审核人签名: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