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住宅建设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的人员发放住房补贴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广州市住宅建设办公室 广州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穗房改住建〔2007〕15号
- 公布日期:2007.04.06
- 施行日期:2007.04.0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住宅建设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的人员发放住房补贴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穗房改住建〔2007〕15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做好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的人员发放住房补贴工作的通知》(穗房改住建[2007]3号)下发后,针对部分单位在操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现明确如下:
关于发放对象中1998年3月1日(含3月1日)在册的问题
已进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含从部队转业和外地调入),且1998年3月1日(含3月1日)之后在册,未享受过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住房货币分配。 关于在婚姻存续期间已享受过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未计算工龄的一方能否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问题
职工在婚姻存续期间已享受过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不论有否计算工龄,均不得参加所在单位的住房货币分配。 关于对已领取部分月份住房补贴的人员,一次性发放时须扣除已发放的住房补贴额的问题
符合发放对象条件的人员(含因调动、出境定居、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已故的人员),如已领取部分月份住房补贴的,计发住房补贴或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时须根据相应情况按穗房改住建[2007]3号文中《1997年9月29日之前进入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补发住房补贴明细表》附表4、《1997年9月29日(含9月29日)之后进入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补发住房补贴明细表》附表5、《1998年3月1日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含调动、出境定居、辞职、被辞退)的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补发住房补贴明细表》附表6、《1998年3月1日后在册的已故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补发住房补贴明细表》附表7的计算办法扣除已发放的住房补贴总月数。 关于1997年9月29日(含9月29日)之后进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符合发放对象条件、于1998年3月1日(含3月1日)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含调动、出境定居、辞职、被辞退)或已故的人员,能否计发住房补贴的问题
1997年9月29日(含9月29日)之后进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符合发放对象条件、于1998年3月1日(含3月1日)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含调动、出境定居、辞职、被辞退)或已故的人员,可参照穗房改住建[2007]3号文第二条第(四)款1-4种情况计发住房补贴。 关于如有新的住房货币分配政策出台,未计发的住房补贴部分执行新的政策问题
符合穗房改住建[2007]3号文发放对象条件的人员,应尽快向所在单位申请领取住房补贴,如不申请的,责任自负;若有新的住房货币分配政策出台,未按穗房改住建[2007]3号文规定执行部分,则仍执行穗房改住建[2007]3号文并按职务变化分时间段计发住房补贴;已按穗房改住建[2007]3号文规定执行后,属逐月计发部分,则执行新的住房货币分配政策。 关于时间问题
请各单位务必在今年6月30日前将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的有关表格和资料报送市房改办(豪贤路193号3楼窗口收件)审核。如有迟报、虚报、错报和漏报的,责任自负;各单位要及时把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归集到个人账户内,不得扣压、滞留、挪用。
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广州市住宅建设办公室
广州市财政局
二00七年四月六日
广州市住宅建设办公室
广州市财政局
二00七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