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印发《关于建立金融消费纠纷诉调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 发文字号:粤高法〔2015〕153号
- 公布日期:2015.06.16
- 施行日期:2015.06.1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印发《关于建立金融消费纠纷诉调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粤高法〔2015〕153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地级以上市金融局(办),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隶属支行,各地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协会),广州地区各金融机构: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联合签署的《关于建立金融消费纠纷诉调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015年6月16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015年6月16日
关于建立金融消费纠纷诉调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有效地化解金融消费纠纷,维护金融消费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金融行业社团组织的协调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精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就广东省金融消费纠纷诉调衔接工作制定本意见。
建立工作联络机制
结合广东省金融消费纠纷解决工作实际,广东省内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协会)要加强与当地人民法院沟通联系,确定日常联络的工作部门和联络人,建立长期工作联络机制。 建立诉调衔接工作机制
广东省内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协会)应在当地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的业务指导下开展金融消费纠纷调解工作,并与当地人民法院建立诉调衔接工作机制。具体衔接方式如下:
(一)诉前调解衔接
1.对未经广东省内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协会)调解的自然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等金融机构之间因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产生的金融消费纠纷,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将案件委托当地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协会)进行调解。
2.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诉前委托调解的,应当在《____人民法院诉前委托____调解建议书》〔附件1:法律文书样式(一)、(二)〕上签字确认。人民法院将《___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函》〔附件1:法律文书样式(三)〕和有关材料移交当地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协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委托调解或者自人民法院委托之日起20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3.经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协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二)执行衔接
经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协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明确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调解协议。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协会)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内容的,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建立信息通报交流制度
(一)人民法院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协会)要及时互相通报调解衔接工作情况。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协会)定期向人民法院报送《调解案件情况登记表》(附件2)。
(二)对经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协会)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协会)应人民法院要求及时通报原调解工作的有关情况。
(三)人民法院审理不履行经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协会)调解达成的协议而提起诉讼的案件,要及时将作出的裁判文书抄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协会)。
(四)经司法审查不予确认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要及时将不予确认的原因、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司法建议通报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协会)。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法律文书样式(一)(二)(三)
2.调解案件情况登记表
附件1
法律文书样式(一)
______人民法院诉前委托______调解建议书
(原告适用)
(原告适用)
_______________:
你方向本院申请立案受理你方与______的纠纷,建议由______进行诉前调解解决。调解具有方便、快捷、灵活的优点,不伤和气,不收取任何费用,自觉履行率高。因此,建议由______组织你方和进行调解工作。
______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当事人意见:同意由______调解。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样式(二)
______人民法院诉前委托______调解建议书
(被告适用)
(被告适用)
_______________:
诉你方的______纠纷,经______同意,拟由调解解决。______调解具有方便、快捷、灵活的优点,不伤和气,不收取任何费用。因此,如你方也同意由______进行诉前调解,我院可以暂缓立案。
______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当事人意见:同意由______调解。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样式(三)
______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函
字第 号
字第 号
_______________:
本院受理原告______诉被告______纠纷一案(案号为______),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拟委托你会进行调解。现将该案相关材料移送你会,请依法主持调解,并及时将有关调解情况函复本院。
特此委托。
______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1.起诉状(答辩状)复印件
2.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详见清单).
3.承办法官:______联系电话:
4.本函件一式两份,一份经审批后存档,另一份送______。
附件2
调解案件情况登记表
编 号 | 法院是否立案( 案号) | 纠纷来源 | 受理 日期 | 当事人 信息 | 调解 人员 | 调解 结果 | 司法 确认 情况 | ||
委托 调解 | 协助 调解 | 自有 案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