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 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发文字号:粤人防规〔2018〕1号
- 公布日期:2018.01.31
- 施行日期:2018.03.0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粤人防规〔2018〕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防办(民防办):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重要批示精神,推动全省人防系统“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努力建设“三强人防”,现就各级人防部门加强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审批是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央业务指导部门是国家人防办,审批层级和部门为省人防办。人防工程监理范围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和《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2013〕227号)许可的范围确定。 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实行目录管理。经省人防办审批取得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省外人防工程甲级监理企业入粤备案的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和省内人防工程甲级监理单位目录,在省人防办网站等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地对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 加强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授权、依法依规做好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各地人防主管部门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认定、认证、审定、核实、核查、公示、审核等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人防工程监理行政审批或者采取其他妨碍人防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的做法。要及时清理废除、修改本部门妨碍全省人防工程监理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对违反规定增设企业市场准入条件的行为予以纠正。在人防工程监理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的,将按照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人防工程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导督促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了解矛盾、发现问题、厘清原因,按照政策规定有效协调、化解和解决,防止因小矛盾、小问题积累成堆而导致发生质变和超出红线,造成重大后果和恶劣影响。履职中形成的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的信用信息要及时、稳定、准确地推送到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广东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等平台。 本意见自2018年3月3日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变化时,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之前省人防办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停止执行,一律以此文为准。
各地人防主管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省人防办。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1月31日
2018年1月31日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
加强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条文说明)
加强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条文说明)
各地级以上市人防办(民防办):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重要批示精神,推动全省人防系统“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努力建设“三强人防”,现就各级人防部门加强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说明】本段为制定目的。
【依据】
1.2017年4月18日,广东省委举办全省市厅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专题研讨班,胡春华书记作辅导讲话指出,要按照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研究谋划好未来工作,围绕落实“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要求,找准关乎广东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和工作举措,切实提升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中央和省“放管服”改革的一系列部署。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审批是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央业务指导部门是国家人防办,审批层级和部门为省人防办。人防工程监理范围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和《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2013〕227号)许可的范围确定。
【说明】本部分明确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审批权的来源及相应的监理范围。
【依据】
1.《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增列国家人防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说明》
项目编码 | 地方实施许可名称 | 审批对象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中央业务指导部门 |
D61001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详细】 | 项目所有人 |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省、市) | 人防办 |
D61002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审批【详细】 | 设计企业 |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省) | 人防办 |
D61003 |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审批【详细】 | 监理企业 |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省) | 人防办 |
2.国务院审改办(中央编办)《关于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说明》
项目编码 | D61003 | 地方实施许可名称 |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审批 |
中央业务指导部门 | 人防办 | 审批对象 | 监理企业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省) | 依据类别 | 国务院决定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500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认定。实施机关:国家人防办。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6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下放后实施机关:省级人防办。 | ||
备 注 |
3.《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改):附件第500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认定。实施机关:国家人防办。
6.《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 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实行目录管理。经省人防办审批取得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省外人防工程甲级监理企业入粤备案的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和省内人防工程甲级监理单位目录,在省人防办网站等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地对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
【说明】本部分规范全省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目录的公布。
【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粤府函〔2017〕15号)“省人防办”“其他”第17项(编码00694118610000170002440000)“人防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人民防空综合防护体系建设任务的备案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五、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5.《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第十三条规定: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明确:推动政府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向社会开放。
7.《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管现代化“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7〕14号)指出: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地归集市场主体行政许可、备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表彰奖励信息等各类信用信息。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推动汇总整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市场监管数据。
8.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4号)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互联网免费查询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 加强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授权、依法依规做好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各地人防主管部门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认定、认证、审定、核实、核查、公示、审核等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人防工程监理行政审批或者采取其他妨碍人防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的做法。要及时清理废除、修改本部门妨碍全省人防工程监理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对违反规定增设企业市场准入条件的行为予以纠正。在人防工程监理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的,将按照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说明】本部分是对各地存在的妨碍人防工程监理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规范。
【依据】
1.《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第四十五条处分情形中明确:(四)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经取消或者停止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或者没有纳入目录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五)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六)未经授权或者委托,实施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的。
2.《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破立结合,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一)审查对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3.国家人防办《关于扎实推进人防系统简政放权 努力构建现代人防建设市场体系的意见》(〔2014〕7号):在监管政策方面,清理和废除妨碍人防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4.国家人防办《关于进一步依法依规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防〔2015〕103号):各级人防部门要深入一线,深入基层,了解矛盾、发现问题,厘清原因、按照政策规定有效协调、化解和解决,防止因小矛盾、小问题积累成堆而导致发生质变和超出红线,造成重大后果和恶劣影响。
5.《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九条 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人防工程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导督促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了解矛盾、发现问题、厘清原因,按照政策规定有效协调、化解和解决,防止因小矛盾、小问题积累成堆而导致发生质变和超出红线,造成重大后果和恶劣影响。履职中形成的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的信用信息要及时、稳定、准确地推送到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广东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等平台。
【说明】本部分是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和履职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的要求。
【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各地区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主动监管、认真履职意识,明确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的作用。
4.《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第八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确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为市场监管部门;(二)不涉及行政许可但有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市场监管部门。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管现代化“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7〕14号):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市场监管信息产生、更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备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表彰奖励等监管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到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6.《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6〕389号):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规定,于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归集至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统一记于企业名下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归集信息至工商部门的7个工作日)通过公示系统对外公示。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将本部门涉企信息及时、稳定、准确地推送,加快推进本部门各类网站、平台和系统的建设,确保各类信息数据准确、高效便捷地交换共享与公开公示。省直有关部门、中直驻粤有关单位在做好省本级涉企信息归集的同时,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的业务指导,督促下级部门按要求做好信息归集工作。[省直有关单位(51个):省人防办]
7.《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珠江三角洲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184号):记录市场监管全过程,形成完整、准确、动态的市场监管共享数据库。完善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信用广东网”。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构建企业信用监管体系。
8.《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管现代化“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7〕14号)指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市场监管信息产生、更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备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表彰奖励等监管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到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本意见自2017年3月3日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变化时,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之前省人防办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停止执行,一律以此文为准。
各地人防主管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省人防办。
【说明】本部分对相关文件衔接进行明确。
【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应明确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需要长期执行的外,一般应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则自动失效。行政机关应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计划管理,及时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对于有必要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发布,确保行政管理制度的连续性。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1月31日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