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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失效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穗知规字〔2016〕2号)



有关单位:

  为规范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全面发展,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14〕90号)和《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知〔2015〕22号),结合我市专利事业发展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管理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6年10月31日

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专项发展资金)
项目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全面发展,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14〕90号)和《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知〔2015〕22号),结合我市专利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专项发展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发展资金项目”),是指根据《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知识产权局管理的用于促进我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公共服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资金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发展资金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终止、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发展资金项目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五条 发展资金项目采取前期资助和后补助等多种支持方式。

  前期资助是指由市知识产权局通过合同的方式约定工作内容、绩效目标、完成时限、资金投入、验收方式等,在项目执行前先行投入财政资金,待合同到期后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的财政资助方式。

  后补助是指由从事知识产权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绩效,由市知识产权局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或审查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第六条 发展资金项目有关各方包括:市知识产权局、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服务机构、专家等。

  市知识产权局是发展资金项目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发展资金项目进行管理。

  项目组织单位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项目组织单位包括:市级行政部门,区(含广州开发区,以下同)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中央及省驻穗机构,部属、省属和市属高等院校,中央和省属科研院所等。

  项目承担单位是承担发展资金项目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其他组织。

  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开展发展资金项目的受理、评审、验收等工作的机构或组织。

  专家是指接受市知识产权局或服务机构聘请,参与发展资金项目评审、验收等工作的专家。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的职责:

  (一)编制年度发展资金项目计划、申报指南和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经费;

  (三)制定项目评审标准并委托服务机构开展项目评审,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批准项目变更和终止的申请;

  (四)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五)建立市知识产权专家库;

  (六)建立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制度。


  第八条 项目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工作;

  (二)协助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发展资金项目合同书;

  (三)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汇总和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四)开展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配套资金按时到位、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按要求报送经费使用情况;

  (五)核实专项资金项目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六)协助市知识产权局开展项目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合同书规定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二)负责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技术创新或科技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并予以有效管理和运用;

  (三)根据发展资金项目要求,专款专用,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和项目组织单位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经费管理及使用情况等;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项目完成后,按规定申请或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条 服务机构的职责:

  (一)遵守发展资金项目管理规定,根据市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和要求,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受理、形式审查、评审、检查、验收等组织工作,并完成系统完整的服务工作报告;

  (二)客观、及时地向市知识产权局反映在服务和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三)严格遵守工作规范,对在服务过程中接触到的工作资料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专家的职责:

  (一)依据发展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严格遵守评审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 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和国家、省知识产权局工作部署及部门预算,结合市专利工作发展需求,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申报指南需明确各类发展资金项目支持的方向和范围、财政经费支持的额度、经费支持和拨付方式,申报单位的条件、申报需提交的材料,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等要求,受理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 项目征集。市知识产权局在其门户网站和市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公布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向社会征集项目。


  第十四条 审核推荐。申报发展资金项目须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推荐。

  (一)申报单位为市属单位的,由市或所在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二)申报单位为中央及省驻穗机构、部属(或省属、市属)高等院校、中央和省属科研院所的,可直接由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三)申报单位属各区的,由各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条件。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在广州市设立的独立运营的分支机构,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完成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过去3年内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或科技项目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 申报限制。

  (一)同一项目不得申报不同的专项;

  (二)已被立项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后补助项目不受此限。

  发展资金项目对申报限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申报受理。发展资金项目原则上实行网上申报,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发展资金项目的申报由市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服务机构统一受理。



  第十八条 立项审查制度。发展资金项目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专家评审、集体研究、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方式审查立项。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标准。市知识产权局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和项目实施要求,按照“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评审原则,拟制项目评审标准,征求相关单位或专家意见后,由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由市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服务机构聘请行业专家,采取集中或网络评审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一)组成专家组。按项目方向组成3人以上单人数的专家组,按需选聘技术专家、管理专家或财务专家,以协商方式产生组长一名;

  (二)专家评审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专家根据每个专项的评审指标体系进行评审,主要就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实施(或工作)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和承担单位的工作基础、管理或服务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

  (三)项目量化评分结果作为项目排序的依据;专家组在组长主持下,依据项目量化评分结果就项目立项给出书面评价意见;

  (四)项目责任处室对项目的评审情况、申报条件、申报限制等内容进行审查,结合年度专项发展资金预算安排,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立项建议,并将专家评审意见及立项建议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审定立项结果;

  (五)评审和立项结果在广州市知识产权信息网和市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上进行公示。

  发展资金项目另有专家评审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立项限制。同一申报单位当年立项的前期资助项目不得超过2项,或当年立项与历年尚在实施的前期资助项目累计不得超过3项(内设有学院的高等院校可以将学院视为一个申报单位,但项目申报单位仍为法人单位),后补助项目不受此限。超过此限者,申报时应申明项目立项优先顺序。


  第二十二条 集体研究。市知识产权局对后补助项目,以及立项数少于5项(含5项)或单项资金额度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前期资助项目,可以采取集体研究的方式立项。集体研究过程包括项目责任处室审查、局务会议审定。

  (一)项目责任处室审查。责任处室根据申报指南对申报项目的要件进行审查(审查可以交第三方机构调查核实),对申报项目进行量化评分或提出审查评价意见,结合年度发展资金预算安排,提出拟立项建议;

  (二)局务会议审定。市知识产权局局务会议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议,确定立项结果;

  (三)立项结果在广州市知识产权信息网和市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符合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条件的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合同书签订。对已确定立项的前期资助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专项发展资金)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

  (一)合同书内容包括:

  1.签订合同书的当事方及其有关信息;

  2.项目的实施内容、任务、目标、计划、期限、验收、经费下达计划及项目经费预算等内容;

  3.合同书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

  4.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5.其他必要条款及有关附件材料。

  (二)合同书签订程序:

  由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书填报合同书,合同审查通过后由各方正式签订合同书。

  完成合同书签订始视为完成立项。



  第二十五条 经费拨付。后补助项目经费采取一次性拨付的方式。前期资助项目的经费可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的方式。

  采取分期拨付的,拨付方式和拨付金额按照合同书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经费的使用。前期资助项目的经费要严格按照合同书的约定,确保专款专用;后补助项目的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财务规定统筹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中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项目情况,市知识产权局可以对前期资助项目实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以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中期报告的形式为主,市知识产权局可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检查。

  (一)中期检查内容:

  1.项目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2.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中期检查程序:

  1.中期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提供项目中期报告;

  2.现场检查。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人员赴现场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3.提出检查结论。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中期检查结论并反馈至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组织单位。

  (三)中期检查结论:

  1.继续执行合同:项目按合同书规定按期或提前完成阶段性目标,配套经费按期到位,项目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的,为中期检查合格,继续执行合同;

  2.整改后执行合同:项目未按合同书规定完成阶段性目标,配套经费未按期到位或不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的为中期检查不合格,由市知识产权局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暂缓拨付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书后3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查,整改合格的继续执行合同;

  3.终止合同: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合同,由市知识产权局发出终止合同通知。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变更。项目合同执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变更合同:

  (一)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方案需要修改的;

  (二)自筹资金或其他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需要变更合同的;

  (三)项目所依托的工作已不能继续,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四)项目的业务骨干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组成人员的;

  (五)因重组、兼并、改制等原因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

  (六)项目合同执行期变更的。项目合同执行期变更应在合同到期3个月前提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七)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需要变更合同的。

  同一项目合同变更不得超过1次。


  第二十九条 合同变更的程序。

  (一)合同变更申请。合同变更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应当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原因和理由。合同变更申请最迟在合同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以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审查。合同变更申请经责任处室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批复执行。项目合同变更申请由市知识产权局批复后执行。

  涉及项目目标、经费、主要方案、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的变更,须由市知识产权局经局务会审议后批复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应于3个月内完成验收。无正当理由未能验收的,市知识产权局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整改期为3个月。整改后仍未能验收的,终止合同。

  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合同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三十一条 验收组织。项目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验收,也可由市知识产权局或委托服务机构、项目组织单位验收。


  第三十二条 验收内容。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书规定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知识产权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实施期满后按要求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验收材料,报项目组织单位核实后送项目验收单位;

  (二)项目验收单位在收到项目验收材料后,可采取现场检查、专家评审或材料审查的方式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和结果;其中组织专家评审验收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名;

  (三)市知识产权局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审查,确认验收结论,将确认的验收结论反馈给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1个月内按验收意见完善验收材料,提交市知识产权局进行资料归档。


  第三十四条 验收材料。

  (一)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三)项目工作总结及绩效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管理等内容;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

  (五)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已按照合同书要求完成规定目标和任务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的,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目标和任务未完成;

  2.弄虚作假,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


  第三十六条 验收整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发出整改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3个月内,整改并完善有关项目材料,重新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验收不通过的,合同终止。


  第三十七条 终止合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知识产权局可终止合同:

  (一)中期检查不合格,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二)连续两次不按规定填报《项目中期检查情况表》或不接受中期检查的;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合同执行期满3个月内未申请验收的;

  (四)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五)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事实的。


  第三十八条 合同终止程序。

  (一)由项目承担单位主动申请终止的,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合同终止材料,由项目组织单位核实后报市知识产权局。

  1.市知识产权局或委托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意见须包括项目终止原因、责任判定、处理建议等内容。涉及金额较大的,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2.市知识产权局局务会议根据评估意见及专项审计报告对拟终止项目进行审议;

  3.经市知识产权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终止的项目,在广州市知识产权信息网和市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上进行公示;

  4.经公示无异议的,市知识产权局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书。

  (二)市知识产权局实施项目终止的,由市知识产权局向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织单位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书;涉及金额较大的,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材料:

  1.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2.项目经费下达文件复印件;

  3.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4.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等。


  第三十九条 合同终止责任追究。对于合同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上缴尚未使用和不按规定使用的财政经费。因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人为因素造成合同终止的,取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及项目负责人3年申报发展资金项目的资格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在广州市知识产权信息网和市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上进行通报。



  第四十条 公示的内容及程序。项目申报指南、申报形式审查结果、专家评审结果、立项情况、验收结果、联系方式及异议处理方法等均需在广州市知识产权信息网和市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上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四十一条 异议处理。

  (一)异议提出。

  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异议或复核申请,申请应明确异议或复核的内容、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异议或复核的单位或个人对同一项目、同一结果只能提出一次申请。

  (二)受理。

  市知识产权局收到异议或复核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复核。

  市知识产权局成立复核工作小组开展异议调查工作。复核工作完成后,编写复核报告并提出复核初步意见。

  (四)复核决定。

  市知识产权局局务会议审议复核工作小组提交的复核报告和复核初步意见,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在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复核决定与公示不一致的项目,应对公示内容进行更正。



  第四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对项目经费拨付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每年对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进行评估。评估和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于项目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项目承担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市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项目管理的各级主管部门及管理责任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验收服务机构等责任主体,出现违规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回避制度。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申请单位的人员当年不能作为项目评审专家;

  (二)承担项目评审、验收组织工作的服务机构不能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或参与单位,不能进行与申报项目有关的有偿服务;

  (三)市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不能作为项目评审专家;

  (四)与项目有利益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不能作为评审专家或以其他方式参与项目评审。


  第四十八条 特定任务项目。是指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文件、会议纪要或市领导的批示确定的有明确支持方向的项目。该类项目的支持方向、经费额度、立项方式等由市知识产权局局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