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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调整《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试行)部分扣分标准的通知(2009)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调整《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试行)部分扣分标准的通知
(东建〔2009〕10号)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试行)有关内容,增强操作性,我局现对东建〔2008〕6号文附件3中的施工图审查机构部分的个别不良行为扣分标准进行修改调整。具体如下:
  一、序号6:不良行为代码I1-2-04“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对应的企业记分分值由“10”分调整为“3”分。其他内容不变。
  二、序号8:不良行为代码I1-2-06“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的”对应的企业记分分值由“15”分调整为“5”分。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